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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能源行业项目《负面清单》被列禁止准入,包括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日期:2016-04-18     来源:中国筛分机械网资讯频道    浏览:589    评论:0    
核心提示: 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召开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表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下称《负面清单》)已经获批,选择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行政区率先开展试点,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两者一起,构成完整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 作为投资过多、产能过剩的典型“重灾区”,矿业、能源、钢铁、有色、建材行业自然不能脱离干系,煤化工、石化化工、水利地灾等项目也赫然在列。 其中禁止投资煤炭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项目赫然在列。
    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召开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表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下称《负面清单》)已经获批,选择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行政区率先开展试点,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两者一起,构成完整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
    作为投资过多、产能过剩的典型“重灾区”,矿业、能源、钢铁、有色、建材行业自然不能脱离干系,煤化工、石化化工、水利地灾等项目也赫然在列。为帮助行业内人士更加清晰、明了的看清楚项目投资的“坑”,《矿业界》(ID:MiningWorld)特别将《负面清单》中涉及矿业、能源、钢铁、有色、建材、水利地灾项目摘录出来(附后)。(华夏能源网已将能源项目摘录出来)
    对于这份负面清单,国家发改委明确,四省市试点期限为2015年底至2017年12月31日,积累经验后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记者认为,这不单是一张清单,而是整个制度安排。以清单“明规矩”,打破寻租腐败“潜规则”,清单之内必须为,清单之外无权力,这便是中央领导力推“负面清单”的改革深意。这将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也将降低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时的各类成本和潜在风险。
    很显然,涉及到矿业、能源、钢铁、有色、建材、水利地灾行业投资,《负面清单》所列类目均是在监管者眼中不鼓励、要禁止的项目!各大企业、各路资本,这些项目投资就不要再碰了,再碰很可能就是自寻死路!
 
《负面清单》中涉及的能源行业内容:

 

项目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

一、禁止准入类

10

禁止违规新建燃煤燃油发电机组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11

禁止违规建设火电机组和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纯凝式燃煤机组

★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自备电厂

51

禁止新建的煤炭项目

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

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

52

禁止新建的电力项目

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68

禁止投资煤炭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项目

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

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6AM、小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PG-27型真空过滤机

X-1型箱式压滤机

ZYZZY3型液压支架

木支架

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69

禁止投资电力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项目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限制准入类

319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

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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